2007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年检须知

 

一、年检范围

2007年12月31日前在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含开发区分局)领取营业执照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均应参加2007年度检验。

二、年检时间

2008年3月1日6月30日。有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期间内申报的,可在6月30日前申请延期,经年检机关批准,最长可延期30日。

三、年检方式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要求,今年外商投资企业全部实行网上预申报。在我局登记的参检企业请于2008年3月1日6月30日期间直接登录“黑龙江省红盾信息网”(网址:http://www.hljaic.gov.cn),按规定在线填写并申报年检报告书。

四、年检程序

(一)企业在网上申报年检企业登录“黑龙江省红盾信息网”网站,直接点击“外资年检”,进入“外商投资企业网上年检”系统,根据网上提示的相关要求和说明,如实填报“年检报告书”的各项内容,点击 “提交”按钮,由年检机关进行网上预审查。

(二)年检机关受理并进行网上预审预审查结果由年检机关在网上通知企业。未通过预审查的,根据登记机关的网上提示进行改正,并重新预申报。

(三)正式申报。通过预申报的企业,打印年检报告书和办理年检的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证明,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相应栏目签字,加盖企业印章,备齐相关资料,到年检机关正式申报。

(四)年检机关审查审查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无误、符合法定形式。没有问题的企业,交纳年检费(人民币伍拾元整),领取加盖年检戳记的营业执照。有问题的,依法做出处理。

五、法人企业正式申报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一)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报告书;

(二)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营业执照副本;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五)经营范围中有属于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应提交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一致的有效期内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六)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八)已进入清算的企业只提交第(一)、(二)、(三)所列材料。

    六、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正式申报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一)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年检报告书;

(二)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营业执照副本;

(四)经营范围中有属于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应提交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一致的有效期内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五)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

(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七、年检机关

市工商局直接登记的企业,向市工商局外资处正式申报年检(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61号),开发区分局登记的企业,向开发区分局正式申报年检(哈尔滨市开发区长江路368号)。

八、注意事项

(一)年检机关不提供制式年检报告书,企业只能通过网上预申报并通过网上预审后打印获得。

(二)企业经营范围内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应提交相关许可证等证明材料。许可证登载的企业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应与营业执照登载的相关事项相一致,并确认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三)企业按年检要求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印章予以确认。

(四)企业应按照规定的时间接受年检。企业只进行网上年检预申报,而未到年检机关正式申报的,属不按规定接受年检的行为。

(五)除财务报表外,企业提交的其它材料均应为A4纸打印件。

九、违反年检规定的处罚

(一)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二)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分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联系电话:

市工商局: 84887693、84887524、84887502、84887692。

开发区分局: 82296496。

 

              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O八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