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红盾信息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信息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的管理和维护,确保网站安全可靠运行,内容及时更新,充分发挥网站作用,促进我市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发展,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红盾信息网站的组织、规划、信息发布、公众服务、技术维护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 红盾信息网站在互联网上的注册域名为http://www.hrbgs.gov.cn,是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互联网上建立的政府网站,是实施电子政务的新型媒体。
第四条 网站的宗旨是“宣传、服务、监督、指导。”
第五条 网站的任务是:
(一)宣传哈尔滨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二)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反映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三)推行政务公开,为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工商业务信息服务;
(四)建设电子政务平台,提高公众服务和监管执法效能;
(五)畅通社会监督渠道,促进工商部门政风行风建设。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网站建设的领导决策机构,主要负责组织协调、规划指导和督促检查网站的建设、更新以及维护等方面工作。
第七条 网站的维护遵循总体规划、统一模式、分工负责的原则。网站栏目的设立或变更必须经领导小组审议。
第八条 网站各栏目的内容以及相应的服务工作实行单位或部门责任制。各单位、各部门根据业务职能和业务范围对所负责的栏目进行管理(各单位、各部门所涉及的栏目职责分工附后)。各分局、县(市)局、市局各处(室)及直属单位要选配专(兼)职信息采集员,负责信息资料采集、整理、报送和网上咨询的接收、办理和答复等工作。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要对上网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适当性负责。
第九条 信息中心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提出网站栏目的总体规划和设置,动态信息的分发、编排、发布、数据统计以及网站用户权限管理、运行监控、日常维护等,确保网站正常运行。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十条 网上核名、网上登记、网上年检等网上办公系统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应用,按相关业务工作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第十一条 网上咨询栏目由信息中心负责查看、接收与审查,根据其内容所涉及职能范围,及时向相关处(室)分发。有关处(室)应在规定期限内(咨询类网民留言自转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其他各类网民留言自转发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予以回复,回复内容要保留原稿备查。
第十二条 网站信息发布实行审批制,具体流程如下:
(一)各分局、县(市)局、市局各处(室)及直属单位可向网站提供有关新闻、工作动态等宣传稿件,信息内容可以是文字或图片等形式。
(二)新闻宣传、工作动态类的信息要由提供的单位或部门领导审核后及时报送市局办公室,由市局办公室审核、整理,形成电子文档,经主管局长批准后送信息中心。信息中心负责将电子文档,按网页格式进行编辑制作,并及时在网站上进行发布。
(三)业务类信息(政务公开、法律法规、管理文件、业务办理、管理公告、信息服务、哈尔滨市消费者协会等7个栏目)由相关部门或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自信息发生变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收集、整理,经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审查,主管局领导批准后,由本部门或单位自行编辑上网发布。
(四)对超过一定时限的新闻或者其他已不具有时效性的信息,信息中心应定期进行删除或者建立相关数据库进行管理。
第四章 信息管理和保密
第十三条 网站发布、转载有关信息应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禁止利用网站制作、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十四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提高安全保密意识,按照“谁公布,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网络信息的管理制度。信息中心要加强网站的安全管理,运用网络安全技术和手段,对相应操作系统和应用系统进行安全保护,对网站系统进行实时监控,对网站内容进行定期备份,以保证网站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五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国家秘密、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相关资料及文件、内部办公信息或暂不宜向公众公开的事项不得上网发布;载有秘密(含秘密级以上)信息的计算机不得接入互联网;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不得处理、保存涉密内容的信息。
第十六条 凡以提供网上信息服务为目的而采集的信息,除在其他新闻、网络等媒体上已公开发表的,提供者在上网发布前,应当征得提供信息单位的同意。
第十七条 网站邮箱不得传输任何涉及秘密信息的文件和资料。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邮箱帐号、密码的管理,由于邮箱帐号和密码泄露所造成的损失由本单位或部门负全部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局信息化领导小组要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机制,通过抽查和定期检查等方式,加强对网站运行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要建立通报制度,定期不定期通报各单位、各部门信息报送、发布情况。对有下列情况的单位或部门要给予通报批评:
(一)对网站工作重视不够,指定专门人员未尽责任的;
(二)上网内容虚假或有较多错误,栏目内容长期不更新,经多次提醒仍不及时改进的;
(三)不按要求报送信息,产生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的,除对单位或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外,还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规定失密、泄密并造成后果的单位及个人;
(二)其他影响网站形象的不良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局信息中心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红盾网站 管理 办法
抄送:省工商局,市委保密办,市信息产业局。
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06年7月20日印发
共印70份
附件1
红盾信息网站信息目录
1、首页内容-政务要闻、企业名称查重、网上公司登记、网上企业年检、工商事务进程查询、站内搜索、网站地图、网站链接、服务导航、工商局国际版、哈尔滨市消费者协会、局长在线、网站调查、联系方式、访问统计
2、政务公开-历史沿革、局长之窗、领导班子、机构设置、职能介绍、行政许可、行政收费、年度工作、联系电话
3、业务办理-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外资企业登记管理、商标管理、广告管理、市场管理、申诉举报
4、工作监督-局长信箱、纪检监察信箱
5、法律法规-法律法规
6、管理文件-管理文件、纪检监察
7、管理公告-管理公告
8、便民问答-便民问答
9、信息服务-信用信息、特色信息、企业登记信息查询
附件2
红盾信息网站各栏目的职责分工
单 位 栏 目
办公室 管理文件、管理公告、年度工作
人事处 工商局简介、局长之窗、领导班子、
机构设置、职能介绍
监察室 纪检监察
财审处 行政收费
法制处 法律法规
企登处 便民问答、个体、企业登记
企业网上核名、公司网上登记、行政许可
外资处 便民问答、外资登记管理、行政许可
企管处 便民问答、个体、企业管理、企业年检
行政许可
市场处 便民问答、市场管理、行政许可
公平交易处 便民问答
消保处 便民问答
12315 网上投诉、网上举报
商标处 便民问答、商标管理
广告处 便民问答、广告管理、行政许可
消 协 便民问答、消协专栏、消费者投诉
后勤中心 联系电话
信息中心 政务要闻、便民问答的分发、信息服务、站内
搜索、网站地图、网站链接、服务导航、
网站调查、局长在线、访问统计、工商
局国际版
道里分局 网上核名、网上登记、网上年检
道外分局 网上核名、网上登记、网上年检
南岗分局 网上核名、网上登记、网上年检
香坊分局 网上核名、网上登记、网上年检
动力分局 网上核名、网上登记、网上年检
平房分局 网上核名、网上登记、网上年检
松北分局 网上核名、网上登记、网上年检
呼兰分局 网上核名、网上登记、网上年检
开发区分局 网上核名、网上登记、网上年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