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5年度内资企业年检的公告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凡2005年12月31日前领取《营业执照》的内资企业、私营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均应在2006年3月1日至6月30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年检,逾期未年检按有关规定处理。
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O六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