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5年度内资企业年检的公告

 

关于开展2005年度内资企业年检的公告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凡20051231日前领取《营业执照》的内资企业、私营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均应在200631日至630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年检,逾期未年检按有关规定处理。

 

 

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O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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