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
做好评定广告企业资质等级工作的通知
各分局、县(市)局: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广告经营单位的整体实力,推动广告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综合广告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和〈广告制作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工商广字〔1997〕第323号)文件要求,从6月中旬开始,对全市广告企业开展2005年度资质等级评定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评定对象
凡2004年底前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均可在这次评定范围内。
二、方法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6月15日7月30日)。各分局、县(市)工商局要对所辖区的广告企业进行广泛的宣传,讲清资质等级评定的作用和意义,力争使更多的广告企业参加这次活动。
(二)申报初评阶段(8月1日—9月15日)。在宣传动员的基础上,由广告企业填写审报表,并提交下例证明材料:
1、广告企业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本年度广告经营业务活动的营业额、纳税额和企业利润的证明材料。
(三)审查认定阶段(9月15日—10月31日)。由市局抽调有关人员,根据分局、县(市)工商局的初评意见,市局将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广告资质等级认定标准,进行严格的审查认定,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告。
三、要求
1、各单位要加强领导,进一步做好这次资质等级评定工作。要结合2004年广告经营单位年检工作情况,对辖区内广告企业资质认真检查,全面掌握本地区广告骨干企业的基本状况。
2、在去年资质等级重新评定工作的基础上,需要进升等级的广告经营单位,可继续进行审报;一级企业可不参加评定活动。
3、各单位务必要在2004年9月14日前,将本年度广告企业资质等级初评意见及材料上报市局。
二OO五年六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