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立商品市场长效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

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立

商品市场长效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

 

商品市场长效监管机制是市场监管中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市场监管规范、制度、措施,以及由内在、本质的管理方式、方法等因素构成的工作体系。推行商品市场长效监管机制,是履行商品流通领域监管职能,维护商品市场交易秩序的治本措施。

为进一步加强市场管理,促进监管职能到位,明确监管责任,完善监管措施,规范行政监管行为,着力解决市场管理工作“谁来管”、“管什么”、“怎么管”、“不管怎么办”的问题,力争在短时间内,使我市商品市场监管实现制度完善、监管规范、繁荣活跃、安全有序的目标,特印发本实施意见。

 

商品市场监管主要职责

 

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从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的实际出发,商品市场监管职责划分为三个层次:

一、市工商局

(一)工作定位

对全市商品市场进行宏观管理

(二)工作重点

对全市商品市场监督管理发挥协调、督办、指导、规范的作用。

(三)主要职责

1、研究贯彻落实有关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情况,制定全市市场监管、合同监管相关管理规定、管理规范。

2、依法组织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管理。

3、依法组织对市场进行专项治理。

4、监督、检查、指导、考评分局、县(市)工商局、直属市场分局的市场监管和合同监管工作。

5、协调、督查市场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组织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和质量抽检,查处市场发生的重大违法经营案件。

6、组织开展创建文明诚信市场和文明诚信商品经营者评比表彰活动,全面推行市场分类监管和商品经营者分类监管。

二、分局、县(市)局、市局直属分局

(一)工作定位

承担区域性市场监督指导任务。

(二)工作重点

履行综合、协调、督办、指导、检查职能。

(三)主要任务

1、负责落实市局市场监管工作的部署和要求。

2、负责辖区内的市场管理、合同管理工作,对工商所市场管理工作进行组织、规范、监督、检查、指导、考评。

3、组织辖区内创建文明诚信市场、文明诚信经营者评比活动,以及推进商品市场长效监管机制考评工作。

4、协调辖区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市场监管工作。

5、负责汇总、上报辖区内市场监管工作动态和统计报表。

三、市场管理所

(一)工作定位

根据分局、县(市)工商局、市局直属分局的受权,承担辖区内商品市场监督管理任务。

(二)工作重点

维护辖区市场经营秩序,对辖区内商品市场监管实行属地化管理,并对工作效果负全部责任。

(三)主要任务

1、宣传、贯彻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

2、检查、规范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取缔无证经营。

3、对市场开办单位或市场服务机构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规范交易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4、规范市场商品经营者的行为,检查上市商品的进货渠道、商标标识、包装装潢,依法查处商标侵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及经营活动中的涉及商标和商品质量的违法行为。

5、对市场内设置、张贴、散发的户外广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检查,查处违法广告。

6、监督检查辖区内经济合同的订立及履行,查处合同欺诈行为。

7、检查商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是否对其他经营者造成不正当竞争或对消费者的权益是否造成侵害,对违法者依法进行查处。

8、受理消费者投诉,调解处理交易纠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9、对市场开办单位、市场交易秩序、环境卫生、消防安全、食品卫生等方面的进行监督、指导。

 

 

商品市场监管内容

 

随着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进一步调整,市场管理将逐步由对市场经营主体管理向对主体管理与对客体监管并重方向过渡,特别是食品安全、商品质量等市场准入、市场监管、市场退出方面的工作,是今后的重中之重。商品市场监管既要遵守普遍规范,又要针对不同市场,突出监管的特殊性。

 

 

 

 

市场管理普遍规范

 

商品市场管理规范

 

一、市场经营者规范

  (一)开办市场应符合《黑龙江省商品市场管理条例》关于开办市场的规定。

  展销会的经营者应在招商前办理登记,凭《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发布展销会广告。展销时要亮照经营,并公布管理制度和监督举报电话。展销会的经营者应向登记机关交纳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无消费者申诉的,登记机关在此展销会结束30日内返还展销会主办者。

租赁柜台的经营者应在柜台出租前办理变更登记,配合工商机关审查承租者的经营资格。

  (二)商品市场应该场门明显、通行方便,采光、通风、下水良好,地面平整无破损,摊位(柜台)统一、坚固、整洁。出售食品的摊位应有防蝇防尘设施,上市商品应划行归类,摆放整齐。

市场应设立消费者投诉台,公布电话号码,公布《消费者申诉制度》和《商品退换制度》,设置公平秤(尺),大中型市场有示意图,有相应的停车场,50米内有公共厕所。

市场应有工商所巡查监管办公室,有专职的卫生、保安人员。

(三)市场经营者应使用全省统一的柜台租赁合同文本,与商品经营者签订合同,租金收取不得超过一年。市场经营者不得收取商品经营者的市场设施(经营)抵押金。

(四)市场经营者与商品经营者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不得对商品经营者进行行政处罚以及干扰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市场经营者应该保持市场的环境卫生,保证市场设施的安全,保证市场内的安全秩序。

(六)市场经营者应该履行开办职能,健全防火、防盗、卫生、值班制度。

市场经营者应该建立统计制度,及时掌握市场交易情况,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统计资料。

(七)市场经营者应该设置通讯工具,供商品经营者有偿使用。

(八)市场经营者应该组织商品经营者开展创建文明诚信市场活动,以诚实、信用的交易行为建立市场信誉,促进市场繁荣。

(九)市场经营者要自觉服从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十)市场变更使用用途、拆迁等影响商品经营者经营活动的,应提前1个月通知商品经营者,并与商品经营者协商一致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二、商品经营者规范

(一)商品经营者必须持有营业执照,经营时应悬挂营业执照或佩带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标志。

商品展销会的参展者应佩带登记机关核发的统一胸签。

食品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持有《健康证》、《卫生许可证》。经营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其他商品,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前置及必要的证件。

市场内的经纪人应当办理营业执照,按规定进行年检;执业经纪人应持有《经纪人资格证书》,并依据《经纪人管理办法》进行执业备案。

经营者出售自制食品的,除应该持有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标志外,还应该持有其加工食品的营业执照副本。

经营者所持有的证(照),必须人证(照)相符。

(二)经营者必须按照营业执照核准的范围及指定的地点经营。

(三)经营者使用标准、合格的计量器具。

(四)经营者必须建立经营台帐,并按照要求如实记录。

(五)经营者应该按照规定和消费者的要求开具信誉卡。

经营下列商品必须主动给消费者开具信誉卡:副食品,小食品,肉类、禽类及其制品;洗涤用品、化妆品、美容用品;服装鞋帽;皮毛制品;机动车零配件;农药、化肥、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装饰材料。

(六)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及时缴纳税费。

(七)食品经营者按照规定统一工作服。上市的食品要生熟分开,工具售货,货款分开。

(八)经营者经营中要做到商品摆放整齐、明码标价,不出售假冒伪劣商品,不短斤少两。

经营者售出的商品,消费者在保持原质原样的情况下,应当予以退换。

(九)销售耐用消费品及须提供售后服务的商品、农业生产资料等,商品经营者应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十)商品经营者不得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不得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三、上市商品规范

(一)室内市场销售的蔬菜要做到净菜上市。

(二)上市的肉食必须经过检疫,猪肉类胴体上有滚花印章;禽类及牛羊肉打塑料封,并有合法的检疫票据;批发市场的商品经营者出售生猪肉,整头猪肉的必须将检疫票据交给购买者,自己保留复印件做货源台帐;不足整头的,同时出具信誉卡和检疫票据复印件(或在信誉卡上注明检疫票据的号码和屠宰场)。

(三)上市的食品应该符合卫生标准;定型包装食品、肉灌制品应该在包装上注明出厂日期、保质期、保存期;经营者应具有商品的出厂合格证、发货票;进口食品应有中文标识,随同商品要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核发的食品卫生证书,商品包装上有CIQ标识。

(四)上市的农药、化肥、种子等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标明生产产地,有产品说明书。

(五)上市的处理商品(包括不危害身心健康,有使用价值可以使用的次品;过保质期没有过保存期的食品;旧物等)必须用显著的标志标明处理原因,不得以次充好。

(六)上市的药品应该符合药品监督管理法规的规定。

(七)上市的知名商品商标、著名商标的商品以及标明专卖的商品,应该具有生产厂家的授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证明。

(八)上市的绿色食品应该有原始的进货凭证并有相关的证明文件。

(九)为消费者提供有偿服务时应该说明服务的方法和价格,征得消费者的同意后方可进行服务。

(十)商品市场禁止交易国家禁售的商品以及危害消费者身心健康的商品。

四、市场监管工作规范

(一)工商所应有省工商局批准设立的文件,有派出工商局的授权文件。

工商所职责明确,健全制度,建立岗位责任制、巡查制度、受理消费者申诉制度、商品退换制度、库房查验制度、统计制度。

工商所应有市场巡查日记、经营者登记簿、经营者(市场经营者和商品经营者)诚信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场成交情况登记簿、违章违法(预警)记事簿。

工商所应根据本规范的规定,公布所管辖市场必须给消费者开具信誉卡的具体商品名称。

(二)工商所要认真学习法律、法规,依法行政,工商干部上岗时必须持有效的执法证件,着装整齐,不得酒后执法。

(三)行政处罚要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处罚得当。

(四)加强证照的管理,定期不定期检查经营者的经营标志,坚决取缔无照经营以及人照不符的现象。不得收取无照经营者的管理费,不得以罚代照。

(五)加强对经营者的教育,深入贯彻市场法律法规,鼓励经营者依法经营,组织市场经营者、商品经营者开展创建文明诚信市场、文明诚信经营者活动,树立诚实信用的经营理念。

(六)加强对经营者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打击掺杂使假、短斤少量、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违章违法行为,逐步推行市场预警制。

(七)加强上市商品的管理,坚决打击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三无”以及其他违禁商品,认真检查经营台帐,核查商品来源。

(八)加强对经营场地和库房的管理,建立库房备案制度,对经营场地和库房定期检查,及时发现违法经营问题。

(九)加强对经营者经营信誉的管理,工商所应建立经营者诚信档案,记录经营者的经营情况,并定期在适当的范围公布。

(十)认真完成《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和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职能,完成各级政府交给的执法任务。

 

小型市场管理规范

 

一、小型市场是指有20个以上经营者常年经营的(30个经营者经营9个月以上的;40个经营者经营6个月以上的;50个经营者经营3个月以上的)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经营者不超过100个的室内(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经营者不超过200个的室外)农副产品、工业品、综合市场和其它生活资料的零售市场。

二、商品经营者必须持有营业执照,佩带全省统一样式的胸签;经营食品及其他特定商品的,应该具有相关的证件。

三、商品经营者必须建立商品购销台帐,并如实填写。

四、商品经营者应该按照规定和消费者的要求开具信誉卡。

负责小型市场管理的工商所应该按照规定,公布商品经营者必须给消费者出具信誉卡的商品明细。经营下列商品必须给消费者出具信誉卡:肉禽及其制品、食品、副食品,皮鞋、服装,单价在30元以上的其他商品。

五、商品经营者必须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经营的商品要明码标价,不得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六、上市的肉禽必须经过检疫,并持有检疫票据,猪肉胴体上有滚花印章,禽类及牛羊肉打塑料封。上市的食品应有出厂合格证、发货票,包装食品和罐制品有出厂日期、保质期、保存期。

七、工商所必须建立巡查制度、受理消费者申诉制度、商品退换制度、库房查验制度、统计制度;建立市场巡查记录、违章违法(预警)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八、市场经营者应该在市场环境卫生、市场设施设置、摊位摆放、划行归类、商品摆放等方面实施自律管理。

九、负责小型市场管理的工商所在巡查中应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检查市场经营者自律管理情况,根据检查情况对市场经营者预警。

(二)检查商品经营者的资格,确认人照是否相符。

(三)检查商品经营者的经营地点与营业执照指定地点是否一致。

(四)检查商品明码标价,查验计量器具的准确性。

(五)检查商品购销台帐,根据记录情况检查库房,查验商品的进货票据,甄别商品的来源,上市商品是否符合规定。

(六)检查一般性食品卫生。

(七)检查定型包装食品的出厂期、保质期、保存期,查处无厂址、无生产厂名、无中文标识的商品。

(八)检查信誉卡的使用情况。

(九)受理消费者申诉和举报,依法查处各种违章违法行为。

(十)检查管理费缴纳情况。

十、市场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对其进行预警:

(一)市场自律管理没有达到规范要求的;

(二)市场环境卫生没有保持清洁的;

(三)市场经营者没有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统计报表的;

(四)商品经营者在营业执照指定地点之外摆放商品的;

(五)市场经营者知道或应该知道商品经营者违章违法行为而没有及时报告的;

(六)市场经营者对商品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七)市场内没有置公平秤(尺)的;

(八)其他违章违法情节轻微的。

十一、工商所在行政执法中要依法行政,不得以罚款代替管理费,也不得以收取管理费代替行政处罚。

十二、工商所应该建立市场经营者和商品经营者的诚信档案,并在市场内公布市场经营者、商品经营者受表彰和行政处罚情况。

十三、市场经营者应该成立市场管理机构,有市场管理人员与物业管理人员,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十四、市场经营者应该保持市场设施的完整,商品划行归类、食品与有毒有害商品分开经营。经营食品的必须有亮匣等防蝇防尘设施,保持市场内的清洁卫生。

十五、市场经营者应该维护市场正常交易秩序,商品经营者有违章违法行为时,应该立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并做好记录。

十六、市场经营者对商品经营者售出商品的质量承担办连带责任,在商品经营者经营结束30日内,消费者申诉确属商品质量问题的,由市场经营者赔付。

十七、市场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履行开办职能,自发形成、没有开办单位或者产权不明晰等没有明确市场经营者的,商品经营者组成的行业自律组织可以选举组建物业管理机构,也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权机构确定物业管理单位,承担市场经营者职责。

十八、市场经营者、商品经营者必须遵守《黑龙江省商品市场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商品市场管理规范》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重点市场管理规范

 

农副产品食品市场监管规范

 

一、市场监管主导要求

以食品交易为重点的农副产品市场监管要以确保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为目标,以建立行政执法、企业自律、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食品监管机制为基础,以规范经营行为、监管食品质量为重点,标本兼治、打防结合、综合治理,努力做到食品经营主体资格合法、经营行为规范、商品质量合格。

二、市场经营者规范

农副产品(含食品,下同)市场经营者应重点突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意识。

(一)农副产品市场经营者应持有营业执照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证明,保持整洁卫生,市场上经营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制定的质量卫生标准。

(二)农副产品市场经营者应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市场内食品质量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2、检查进场销售食品的相关凭证,严把食品准入关;

3、解释或说明市场内经营的食品质量方面有关情况;

4、及时发现和处理市场内出现的食品质量方面的问题;

5、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报告市场内发现的违法经营活动;

6、指导商品经营者建立和正确使用商品经营台帐;

7、传达贯彻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规范食品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建立食品检测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对市场内经销的食品进行检测,定期公布检测结果。

(四)在场内设立专(兼)职食品质量监督员,定期组织商品经营者学习食品质量、卫生防疫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普及食品经营知识。

(五)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清查和处理退出市场的不合格食品。

(六)对进场交易的食品要进行质量安全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七)对市场划行归类经营,设置分类标志,防止食品污染。

(八)在市场内设立消费者投诉台,公布消费者申诉制度、工商所的申诉举报电话。

三、商品经营者管理规范

(一)农副产品经营者应持有营业执照,亮照或佩戴工商部门核发的标志经营,并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经营者必须人照相符。

(二)食品经营者按照营业执照核准的范围,在指定地点经

营。

(三)建立购销台帐,认真填写商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

期、生产厂家等内容。

(四)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时要索取有关证明和票据、食品质量检测报告、食品卫生合格证,并将进货票据和质检单进行公示。

(五)食品经营者着清洁的工作服,做到生熟食品分开,工具售货,货款分开,有防蝇、防尘设施。

(六)经营上市的知名商标食品以及标明专卖的食品,应该具有生产厂家的授权证书或其它合法的证明。

四、对重点食品的监管要求

食品监管的重点品种是:包装食品中的饮料、酒、奶制品、儿童食品、营养保健食品、豆制品、腌熏制品、调味品、罐头、食用油等十大类品种,农产品、肉类制品、蔬菜水果、水产品、干菌品等五大类品种。

(一)肉禽类

1、生猪、畜禽肉类经营者应与屠宰场实行厂场挂钩经营,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并到辖区工商所办理备案手续。

2、进入市场销售的猪、牛、羊肉必须有生猪屠宰检疫印章和检疫票据,未经检疫、检疫不合格或注水、病害猪、牛、羊肉一律不准上市销售。

3、进入市场销售的家禽类及其制品必须定点屠宰、定点检疫,上市的白条鸡和活鸡必须有检验检疫证明和统一的检疫标识,严禁活鸡现场屠宰。

4、经营的白条鸡产品要有检疫票据和符合规定的包装袋,标有产地、生产日期等。

5、肉禽经营者,必须建立购销台帐,如实记录经营情况,并将检疫票据对应粘贴,以备检查。

6、销售肉禽及其制品必须出具信誉卡。

7、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的摊位设置要进行隔离,保证生产、加工、经营清真肉品符合清真要求。

8、全面禁止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入市场。禁止在市场上摆卖野生食肉类、蛇类、蛙类、鸟类动物活体、死体及其产品。对饲养的山鸡、牛蛙等要持有饲养证明和饲养执照复印件,方可经营。

(二)肉灌制品

肉灌制品是指将畜禽肉加工后灌注到动物肠衣、脏器等食用包装中制作而成的食品。

1、经营肉灌制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场地或者封闭专用容器;

2)有冷藏设备和防尘、防蝇、防鼠设施;

3)从业人员有身体健康证明。

2、专柜销售肉灌制品的,必须标明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限和销售价格,做到货签相符。

3、肉灌制品应分类储存,容器定期消毒。

4、肉灌制品经营者,对超过保质期的肉灌制品应自行销毁,不准向生产厂家返货。

5、肉灌制品销售人员必须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使用工具售货,做到货款分开。

6、经营者销售地产肉灌制品,必须持有肉灌制品生产企业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产品化验单和产品供货单,并在销售专柜予以公示。

7、经营者销售外埠肉灌制品,应当向供货方索取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卫生检验报告。

8、肉灌制品经营者必须建立购销台帐,记录购销情况。

9、销售肉灌制品必须出具信誉卡。

(三)食品及定型包装食品

1、食品经营者必须取得营业执照、卫生许可,从业人员应有身体健康证明。

2、经营自产自销的食品,必须有加工营业执照。

3、自产自销的食品和散装食品,要分类存放,有封闭专用容器和防尘、防蝇、防鼠设施。

4、食品销售人员必须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使用工具售货,做到货款分开。

5、定型包装食品要有正规的进货渠道,产品包装符合要求,有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必须标明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相关内容。进口食品要有中文标识,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核发的卫生证书,商品包装上加贴标识。经营绿色食品要有原始进货凭证并有相关的证明文件。

6、定型包装食品要有供货商出具的凭证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卫生检验报告。

7、建立商品购销台帐,记录购销情况。

8、出具商品信誉卡。

9、保持经营容器、经营环境的清洁卫生。

10、对标有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有机食品”、“转基因食品”、“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必须提供国家法定批准机关批准文件或产品质量认证标识。

11、以“总经销”、“总代理”等明示食品生产厂家的经营行为,商品经营者必须持有生产厂家合法有效的授权文书。

(四)蔬菜类

1、实行净菜或者半净菜上市。

2、各类蔬菜不得用化学物质熏、洗处理。

3、以无公害蔬菜名义进入市场销售的蔬菜,要严格执行《哈尔滨市无公害蔬菜定点销售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有关前置审批规定,到工商所登记备案。

4、销售无公害蔬菜,必须具有当地法定机构或哈尔滨市无公害蔬菜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合格证;地产无公害蔬菜必须有市农业与环保部门颁发的无公害蔬菜基地证明,市无公害蔬菜质量检测中心检验合格证;必须使用统一的标明产地、价格等相关信息标志。

5、设立定点销售无公害蔬菜专卖区(柜),实行挂牌索证管理,并公示经营,以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五)水果类

1、市场销售的各类水果不得使用化学工业品加工、熏制、保鲜、储存。

2、高档水果必须标明品名、产地、价格等相关信息。

3、进口水果必须持有海关报关证明和植物检疫部门的有关证明。

(六)鲜奶及其制品

1、乳制品主要包括:各类包装液态乳、乳酸饮料、奶粉、炼乳、奶油、干酪等

经营鲜奶及其制品的必须取得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有健康证明。

2、鲜奶及其制品的包装必须符合规定,有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必须标明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相关内容。

3、有供货商出具的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卫生检验报告。

4、不得出售散装鲜奶。

(七)保健食品

1、保健食品是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2、具有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必须经国家卫生部审查确认。

3、进口保健食品需提供出产国(地区)或国际组织的有关标准,以及生产、销售国(地区)有关卫生机构出具的允许生产或销售的证明。

4、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

5、保健食品应采用定型包装。直接与保健食品接触的包装材料或容器必须符合有关卫生标准或卫生要求。

6、保健食品经营者采购保健食品时,必须索取卫生部发放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

7、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其产品质量要求,不得宣传疗效和有暗示可使疾病痊愈的宣传。

五、工商所监管要求

(一)实行“七查七看”:

1、查业户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范围、地点经营,看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人照是否相符,是否超范围经营;

2、查进货票据,看商品来源是否合法,经营者在进货时是否履行了检查验收责任,是否索取了供货方有关资质、发货票等票证;

3、查经销食品,看质量是否合格,是否有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票证是否齐全,是否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是否为国家明令淘汰失效、变质的食品;

4、查食品包装标识,看食品标示是否虚假,是否有产品名称、厂名、厂址,是否标明食品主要成份和含量,是否标明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

5、查食品商标广告,看食品商标是否有侵权和违法使用行为,食品广告是否存在虚假的误导宣传内容;

6、查销售台帐和食品库房,看销售记录与进货数量是否相符;

7、查食品市场主办单位,看食品市场开办者(包括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是否履行了对进场经营者资格审查义务,是否落实食品放心工程的相关工作制度。

(二)重点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制度、食品市场巡查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及食品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促进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到位。

(三)规范商品经营者的交易行为,做到明码标价。

(四)受理消费者的申诉,及时调节处理交易纠纷。

(五)及时查处食品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六)检查商品经营者的计量器具,查处短斤少两、衡器作弊违法行为。

(七)做好市场巡查日记记录。

(八)工商所长对巡查管理人员实行绩效监督和考评。

六、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食品市场监管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对上级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落实不到位,监管不到位,工作不力,出现食品安全隐患的。

(二)开展辖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整治工作未履行食品入市准入制和不合格食品退出制的。

(三)未依法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排查事故隐患,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对消费者申诉举报案件,不认真受理、调查和答复的;对应当追究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的违法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的。

(五)对在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食品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的。

(六)在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食品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纠正和处罚的。

(七)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和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要求、规范的。

(八)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降低处罚幅度和种类,该重罚而轻罚,以罚款代替其他处罚的。

(九)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十)在实施强制措施中,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而不采取的;无法定依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期限采取强制措施的;违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十一)填报、汇总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材料工作中,瞒报、迟报、谎报的;发生食品中毒、食品安全事故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或者瞒报、谎报的等。

(十二)其他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粮食市场管理规范

 

一、市场经营者规范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觉服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建立市场管理机构,有市场管理人员和物业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三)市场内设置公示板、消费者投诉台、意见箱和公平秤,公布《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商品市场管理条例》、《消费者申诉制度》、投诉举报电话。

(四)维护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商品摆放整齐,无乱摆乱放现象。

(五)组织粮食经营者开展创建文明诚信市场活动,树立市场形象,促进市场繁荣。

(六)保持市场环境卫生,做到垃圾日产日清,保证市场设施安全,保证市场内的安全秩序。

    (七)建立统计制度,及时掌握市场交易情况,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统计报表。

    (八)粮食市场经营者的职责:

    1、严把粮食进场登记关,查验进场销售粮食的进货票据、检验报告及有关证明,并认真做好登记;

2、设立粮食检测机构,对有疑义的粮食进行检测,做好记录,并立即向工商所报告相关情况;

3、禁止陈化粮进入市场,一经发现要立即向工商所报告,并做好记录。

二、商品经营者规范

(一)粮食经营者必须持有营业执照并悬挂在指定位置,佩带胸签经营。

(二)必须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在指定的地点经营。

(三)经营者必须建立粮食经营台帐并认真填写。

(四)经营者出售的粮食必须开具信誉卡。

(五)经营者经营的粮食要按品种明码标价,必须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短斤少两,不得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六)经营者经营的粮食必须有进货票据、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产品包装必须标明生产产地、出厂日期和保质期。出售有“绿色食品”标志或者是“无公害食品”标志的粮食,必须提供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和无公害食品证书及相应的绿色食品和无公害食品的质量证明。禁止出售已经受到污染的绿色食品或无公害食品,凡超过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期限和无公害食品标志使用期限的,不得继续以其名义进行销售。

    (七)粮食经营者禁止下列行为:

1、经营陈化粮和有毒有害、变质的粮食;

2、以陈粮冒充新粮,在粮食中添加色素等调色、增白物质,用抛光处理方法欺骗消费者;

3、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4、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5、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6、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7、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生产者、有效期、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8、侵犯其他粮食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9、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骗买骗卖、欺诈销售;

  10、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三、上市粮食的规范

(一)上市的粮食应该符合卫生标准,在包装上应有市场准入标志,即“QS”标志,包装上还应标明出厂日期、保质期,有出厂合格证和检验报告。

    (二)上市的知名商标、著名商标的粮食,应该具有生产厂家的授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的证明。

(三)上市的绿色食品或无公害食品应出示原始进货凭证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四、工商所监管规范

    (一)工商所应该建立健全巡查制度、受理消费者申诉制度、库房查验制度、统计制度;建立市场巡查记录、违章违法登记簿、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营者登记簿、经营者诚信档案。

    (二)管理员分片包户、责任到人,要依法行政,持证上岗,着装整齐,行政处罚要依据准确、处罚得当。

    (三)工商所在巡查中要检查市场经营者自律管理情况,并根据检查结果对其进行预警,巡查要做到日有记录、周有小结、月有总结。

    (四)检查粮食经营者的资格,确认人照相符;检查商品明码标价,查验计量器具。

    (五)检查粮食经营台帐记录情况,查验粮食的进货票据、检验报告和粮食的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