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一、核发广告经营许可证等,包括《广告经营许可证》、《户外广告登记证》。
审批条件:符合广告管理条例及各专项法规、规章的规定
审批依据:《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哈尔滨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审批程序:受理→处室审核→领导签批。
审批时限: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
收费标准:广告经营许可证,100元。
事后监管方式及措施:按照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管理。
提交材料:
1、《广告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提交材料:
(1)广告经营登记申请表。
(2)广告媒介证明。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经营的媒介,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3)广告经营设备清单、经营场所证明。
(4)广告机构负责人及广告审查员证明文件。
(5)单位法人登记证明。
2、《户外广告登记证》提交材料:
(1)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2)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和广告主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3)发布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证明。包括场地或设施的产权证明、使用协议等。
(4)户外广告样件。
(5)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受委托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与委托方签订的发布户外广告的委托合同、委托方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广告形式、场所、设施等用于户外广告发布,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政府规定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发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审批的广告,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相关表格:无
负责部门:工商局广告处
联系电话:84887531
地 址: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61号,邮编:150016
二、特殊广告发布前审查,包括:烟草制品广告、房地产广告等。
审批条件:具备相关法规、规章等所规定的条件。
审批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审批程序:受理→处室审核→领导签批。
审批时限: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
监管方式或措施:按照《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提交材料:
1、房地产广告的发布前审查事项提交的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它主体资格证明;
(2)市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3)土地部门颁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5)预售或销售商品房许可证;
(6)商品房销售价格批准证明;
(7)确认该广告真实性、合法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2、烟草制品广告的发布前审查事项提交的材料:
(1)广告主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广告代理公司的《广告经营许可证》
(3)广告合同;
(4)商标注册证;
(5)场地使用协议;
(6)确认该广告真实性、合法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相关表格:无
负责部门:工商局广告处
联系电话:84887531
地 址: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61号,邮编:150016
核准事项:
三、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
审批条件:(1)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合法主体资格;(2)具有债权债务关系;(3)作为抵押的财产所有权清晰;(4)抵押的财产没有重复登记;(5)抵押期限在抵押物权属期限或使用年限之内;(6)抵押的财产是合法抵押的财产。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
审批程序:受理→处室审核→领导签批。
审批时限: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按主债权千分之一收取,最高不超过5000元。
监管方式或措施:按《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提交材料:
1、填写企业抵押物登记申请审批书及抵押物清单。
2、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3份。(中文合同)
3、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双方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权限证明文件。
5、抵押物的产权权属证明即抵押物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国内商品需有上级主管部门对该抵押物所属权认定书及发票;国外进口商品需有海关报关单及商检局的商检证明文件及发票)。
6、抵押双方对抵押物所属权、价值及复印件真实性认定书。
7、当抵押人与借款人不一致时还需提供抵押人同意为借款人作抵押的证明文件。
8、其它所需文件。
相关表格:无
负责部门:工商局市场处
联系电话:84887507
地 址: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61号,邮编:150016
四、经纪人资格认定
审批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从事经纪活动所需要的知识与技能;有固定的住所;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申请经纪资格之前连续三年以上没有犯罪和经济违法行为
审批依据:《哈尔滨市经纪人条例》(2002年12月12日黑龙江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批准,2003年3月1日起实行)
审批程序:受理→审核→发证。
审批时限: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无
监管方式或措施:按照《哈尔滨市经纪人条例》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提交材料:无
相交表格:无
受理部门:直属四分局 联系电话:84684284
地 址:哈尔滨市道里区田地街87号君和大厦6楼
五、商品展销会登记(含生产要素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
审批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具有与展销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地和设施;(3)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措施和制度。
审批依据:国家工商总局第77号令《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审批程序:受理→审核→批准。
审批时限: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
收费标准:无
监管方式或措施: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第77号令《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提交材料:
1、举办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有效证件;
2、举办商品展销会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展销会名称,起止日期、地点,参展商品类别,举办单位银行帐号,举办单位会务负责人名单,筹备地址,电话;
3、商品展销会组织实施方案;
4、商品展销会场地使用证明;
5、参展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联办商品展销会提交协议书;
7、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
相关表格:无
负责部门:工商局市场处
联系电话:84887507
地 址: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61号,邮编:150016
六、企业法人及非法人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及年度检验等登记管理
审批条件:《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审批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审批程序:受理→处室审核→领导批准。
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标准收取。
监管方式或措施:依法实行日常监督管理,并开展年度检验。
提交材料: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6、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7、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
11、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适用本规范。
《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相关表格:http://www.hrbgs.gov.cn/ywzx/ywzx02.asp
受理部门、地址、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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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
办公地址 |
联系电话 |
监督电话 |
|
市工商局 |
新阳路296号(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
84529614 |
84887683 |
|
道里分局 |
安升街158号 |
84288229 |
84217329 |
|
南岗分局 |
士课街35号 |
82625803 |
82608184 |
|
道外分局 |
东直路376号 |
88682202 |
88687494 |
|
松北分局 |
怡园路8号 |
88105616 |
88101619 |
|
香坊分局 |
珠江路101栋36号 |
55666513 |
55665942 |
|
动力分局 |
和平路145号 |
82801031 |
82801039 |
|
平房分局 |
博海路2号 |
86501461 |
86521292 |
|
开发分局 |
千山五道街—10号 |
82302843 |
82303240 |
|
呼兰分局 |
萧红大街 |
57355933 |
57355903 |
七、私营企业(含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年度检验等登记管理
审批条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或年检条件。
审批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审批程序:受理→处室审核→领导批准。
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设立登记:公司(1)注册资本(金)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注册资本(金)总额的0.8‰收取;(2)注册资本(金)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3)注册资本(金)总额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4)开业登记收费最低款额为50元。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每户300元。
变更登记:每户100元。
筹建登记:每户50元。
年度检验费:每户50元。
监管方式及措施:按照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开展日常监督管理活动,并定期开展年度检验。
提交材料: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4、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
以上需股东签署的,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三)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由全体董事签字)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由全体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全体董事签字);
4、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发起人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发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大会决议(创立大会会议记录)由发起人加盖公章或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发起人加盖公章。
(四)营业单位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资金数额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盖章);
4、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
6、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7、营业单位地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设立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申请开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适用本规范。
《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资金数额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出资人加盖公章。
(五)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企业法人盖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法人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4、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企业法人盖章);
5、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企业法人出具,加盖企业法人公章);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8、非法人分支机构地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是指由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申请开业登记适用本规范。
《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资金数额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相关表格:http://www.hrbgs.gov.cn/ywzx/ywzx02.asp
受理部门、地址、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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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
办公地址 |
联系电话 |
监督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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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局 |
新阳路296号(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
84529614 |
848876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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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里分局 |
安升街158号 |
84288229 |
84217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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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岗分局 |
士课街35号 |
82625803 |
826081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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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外分局 |
东直路376号 |
88682202 |
886874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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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北分局 |
怡园路8号 |
88105616 |
88101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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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坊分局 |
珠江路101栋36号 |
55666513 |
556659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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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分局 |
和平路145号 |
82801031 |
828010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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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房分局 |
博海路2号 |
86501461 |
865212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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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分局 |
千山五道街—10号 |
82302843 |
82303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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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兰分局 |
萧红大街 |
57355933 |
57355903 |
八、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年度检验等登记管理
审批条件:符合《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或年检条件。
审批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审批程序:受理→处室审核→领导批准。
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设立登记每户20元,变更登记每户10元。执照工本费每户3元。
监管方式及措施:依法开展日常监督管理活动,并定期开展年度检验。
提交材料:
1、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由申请人委托的有关证明;
(2)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
(3)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明。
2、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开业登记申请书(填写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表);
(2)从业人员证明(本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户籍证明,含户口簿和身份证,以及离退休等各类无业人员的有关证明;外省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本人身份证、暂住证、劳动用工证;育龄妇女还须提交计划生育证明;)
(3)经营场地证明;
(4)个人合伙经营的合伙协议书;
(5)家庭经营的家庭人员的关系证明;
(6)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有关专项证明。
3、申请变更个体工商户登记内容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个体负责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填写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表);
(2)须提交的其它有关文件、证件,如:
变更字号名称,应提交新的已预先登记的字号名称;变更经营地址,应提交新的经营场地证明; 变更经营范围、方式,涉及到有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应提交有关专项证明;
(3)要将原营业执照正副本交回注销;
(4)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明。
4、申请个体工商户停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个体负责人签署的停业登记申请书(填写个体工商户停业登记的存照证明表);
(2)要将营业执照正副本交回暂存(最长期限六个月);
(3)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5、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个体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填写个体工商户申请歇业登记表);
(2)税务部门出具完税证明;
(3)个体营业执照正副本及营业用章;
(4)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相关表格:无
办理机构、地址及联系方式:
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到辖区工商所办理;联系方式可查阅本网站《政务公开》中的各单位的联系电话。
九、外商投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及年检换照等登记管理
审批条件:符合《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条件
审批依据:《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审批程序:受理→处室审核→领导批准。
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设立登记,公司(1)注册资本(金)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注册资本(金)总额的0.8‰收取;(2)注册资本(金)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3)注册资本(金)总额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4)开业登记收费最低款额为50元。分支机构、办事机构:300元。
变更登记:100元。
年检:50元。
监督方式或措施:依法对登记事项进行日常监管,并实行年度检验。
外商(含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准所需文件材料: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3、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相关表格:http://www.hrbgs.gov.cn/ywzx/ywzx03.asp
受理单位、地址、联系电话:
哈尔滨市工商局 道里区新路阳296号市政府服务中心一楼工商局窗口 84529615-8212
开发区工商局 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 南岗区长江路368号 82296519
开发区工商局 开发区千山五道街副10号 82302847
十、公司(含集团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年度检验等登记管理
审批条件:具备《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七条,《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审批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集团登记暂行办法》、《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审批程序:受理→处室审核→领导批准。
审批时限:受理之日起30日内。
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标准收取。
监管方式或措施:依法实行日常监督管理,并开展年度检验。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出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出资人签署的公司章程(加盖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公章);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6、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7、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8、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1、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2、出资人为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加盖公章。
相关表格:http://www.hrbgs.gov.cn/ywzx/ywzx02.asp
受理部门、地址、联系方式:
|
单 位 |
办公地址 |
联系电话 |
监督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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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局 |
新阳路296号(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
84529614 |
84887683 |
|
道里分局 |
安升街158号 |
84288229 |
84217329 |
|
南岗分局 |
士课街35号 |
82625803 |
82608184 |
|
道外分局 |
东直路376号 |
88682202 |
88687494 |
|
松北分局 |
怡园路8号 |
88105616 |
88101619 |
|
香坊分局 |
珠江路101栋36号 |
55666513 |
55665942 |
|
动力分局 |
和平路145号 |
82801031 |
828010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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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房分局 |
博海路2号 |
86501461 |
865212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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