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所受理消费者申诉调解处理时效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工商所处理消费者投诉的行为,根据有关法规,确定工商所调解处理消费者申诉时效如下:

一、工商所应在接到消费者申诉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以下处理。

1、申诉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诉人;

2、申诉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并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工商所在辖区内巡查时可受理消费者申诉,并就地处理消费者争议。对争议比较简单的,可以口头申诉,由受理申诉的巡查人员记入笔录或进行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诉,可口头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及其理由。

三、工商所受理申诉案件后,应当在5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被申诉人;被申诉人在收到申诉书副本后,应在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四、工商所受理的申诉案件,应当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60日内终结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应当终止调解。

五、对于消费者在商品市场购物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的侵害,下列情况工商所经查实应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处理;

1、注水、病害、变质以及未经检疫肉禽;

2、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的干调及干菜类商品;

3、腐烂变质的食品、果菜、水产品;

4、短斤少两。

同时对违法经营者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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