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鉴证的范围
根据《哈尔滨市经济合同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签订下列经济合同必须办理鉴证手续:
1、国有(含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企业的承包经营合同、租赁经营合同、委托经营合同。
2、国有资产不动产租赁合同。
3、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合同。
4、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合同。
5、省际之间玉米、水稻、种子购销合同。
其它经济合同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按自愿原则进行鉴证。
二、合同鉴证所需文件、证明
1、合同原本。
2、合同双方营业执照副本。
3、有关专项许可证的正本或副本。
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5、申请鉴证经办人的资格证明。
6、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三、合同鉴证程序
(一)申请
1、凡属条例规定应当鉴证的,按规定必须鉴证。
2、其它经济合同鉴证实行自愿原则。
3、凡办理鉴证的当事人,应领取鉴证申请审批表。
(二)受理
当事人提供的材料齐全后,符合鉴证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即可受理,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办结。重大复杂事项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审查
1、合同主体是否合格。
2、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3、合同标的是否为国家禁止买卖或限制经营的。
4、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5、合同签字人是否具有合法身份和资格,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6、合同主要条款是否齐全,文字表达是否准确,手续是否完备。
(四)审批鉴证
鉴证经办人受理后提出受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予以鉴证的办理鉴证手续,在合同书指定位置注明鉴证意见并加盖鉴证专用章。
四、鉴证收费标准
1、购销、订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收取价款或工程造价的万分之二。
2、加工承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科技协作合同及其它经济合同收取价款或酬金的千分之一。
3、最高收费3,000元,最低收费2元。
4、鉴证费由双方当事人各负一半或协商解决。
五、收费依据
《财政部国家工商局关于经济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规定》
1984年(84)工商1号文件
六、注意事项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鉴证:
1、不真实、不合法的合同;
2、有足以影响合同效力的缺陷且当事人拒绝更正的;
3、当事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经告之补正而未补正的;
4、其它依法不予鉴证的。
(二)有统一合同文本的必须使用统一文本,无统一文本的合同条款必须齐备。
(三)鉴证时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鉴证的按合同欺诈论处。
(四)凡规定应当鉴证的合同必须办理鉴证手续,违者对双方当事人各处以合同标的额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五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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