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
一 |
市场管理费 |
- 收费按商品成交额计算。工业品、大牲畜不超过1%,其他商品不超过2%(实际收费下浮20%)。
- 商品总值不足50元的免收市场管理费。
|
国务院《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城乡集市贸易条例》 |
|
二 |
市场卫生费(只限于凭自产证、本人身份证、出售自产蔬菜的农民) |
每摊位每天收取一元卫生费(免收市场管理费)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规定 |
|
三 |
房屋出租登记费(单位产权) |
对外出租一次性收取登记费300元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门价费字[1992]第414号文件 |
|
房屋出租管理费(私产房屋或具有使用权的房屋) |
按租金的2%收取管理费 |
|
四 |
经纪人、中介机构登记费 |
开业登记费20元
营业执照副本工本费3元
变更登记费10元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第414号文件 |
|
经纪人、中介机构管理费 |
按营业额的0.8%-1.6%收取 |
|
五 |
个体运输户管理费 |
按收入总额的1-2%收取,具体我市实行定额收费:
- 客运出租车:150-180元;
- 小公共汽车每月180元;公路客运20-30个座位的每月200元;31-40座位的每月250元;40个以上的每月300元。
- 货运车辆:载重1吨的每月100元,载重2吨的每月120元,载重5吨的每月170元
|
国务院《城乡个体工商户
暂行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