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行政处罚事项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查处商标违章违法行为。

1、简易程序

(1)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商标违法行为,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2)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行政机关名称及印章,并有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3)执法人员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进行申辩的,执法人员应当记入笔录。

2、一般程序

(1)除适用简易程序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2)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取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出示办案人员执法身份证件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证明文件后,可以进行检查;

(3)办案机构在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罚建议报审核机构;

(4)审核机构审核后,报局长或者局长办公会议批准;

(5)局长或者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应当告知当事人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6)凡拟做出较大数额罚款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7)办案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认真进行复合;

(8)局长或者局办公会议在审议当事人的申辩后,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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