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记事项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法人,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以及国家工商总局个案授权和其它授权的企业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地址设在开发区企业的由市局授权开发区企业科直接登记)
二、登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实施办法》;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三、登记程序
名称核准—受理—登记决定—收费-发照
四、受理时限
(一)企业名称核准登记
到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当场办结。
2、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邮寄、电子邮件方式提交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5日内受理,15日内办结。
(二)企业登记注册
1、到登记场所申请企业设立、变更登记,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注销登记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2、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邮寄、电子邮件方式提交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5日内受理,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注销登记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五、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
(一)外商投资企业开业登记费
1、注册资本总额在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下的(含一千万元),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 8‰收取;
2、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不含一千万)的,超过部分按0. 4‰收取;
3、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人民币一亿元(不含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4、开业登记注册费最低款项为50元人民币。
(二)分公司、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企业集团开业登记费人民币300元。
(三)变更登记费
1、增加注册资本按开业登记费标准收取;
2、其他变更费人民币100元。 。
(四)其他
1、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每份工本费10元;
2、遗失、损坏等原因,补(换)证、照的,每份收取人民币50元。
六、 受理单位、地址、联系电话
哈尔滨市工商局 道里区新路阳296号市政府服务中心一楼工商局窗口 84529615-8212
开发区工商局 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 南岗区长江路368号 82296519
开发区工商局 开发区千山五道街副10号 823028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