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开展2006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凡2006年12月31日前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均应在2007年3月31日前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验照,逾期未验照按无照经营处理。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