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期(2005.6.29)

1、申请复议的期限有多长?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提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人是否可以撤回复议申请?
    答:复议决定作出之前,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或者被申请人改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同意并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的,经复议机关同意并记录在案,可以撤回。
  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再申请复议。

3、复议期间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可以停止执行?
    答: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下列情形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裁决停止执行的;(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

4、复议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能否再向法院起诉?
    答:除法律规定终局的复议处,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重叠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5.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哪些侵犯财产权的行为,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  

    答: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6、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如何规定?

    答: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7、怎样写要求赔偿申请书?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规定: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3)申请的年、月、日。

8、谁是义务赔偿机关?法定的处理赔偿的期限是多少?
    答: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9、法定的处理赔偿的期限是多少?

    答:法定的处理赔偿的期限是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10、            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提起诉讼应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