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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么是欺诈消费者行为?
答:根据国家工商局第50号令公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2.
哪些情形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答: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8)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9)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13)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3.
经营者欺诈消费者应如何赔偿消费者损失?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赔偿消费者所受的损失;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的,应予增加,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4.
经营者应如何履行“三包”规定?
答: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及其他责任,不得拖延或者拒绝:(1)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2)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规定,但与消费者达成约定的,从其约定;(3)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规定,也未与消费者达成约定,但以广告宣传、产品说明、店堂告示、服务公约、信誉卡等形式;单方面向消费者作出承诺的,从其承诺;(4)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规定,但以广告宣传、产品说明、店堂告示、服务公约、信誉卡等形式,单方面各消费者作出优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承诺的,从其承诺;(5)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规定,未与消费者达成约定,也未单方面向消费者作出承诺的,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
5.
经营者优惠、有奖等形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是否还承担“三包”责任?
答:经营者以优惠、有奖、降价等形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不免除应承担的包修、包换、包退及其他责任。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6.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末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需支付的合理费用。
7.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残疾、死亡的,应如何赔偿?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在哪些情况下,经营者应承担民事责任?
答: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1)商品存在缺陷的;(2)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3)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商品标准的;(4)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5)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量商品的;(6)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7)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8)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9.
在哪些情况下,经营者应承担刑事责任?
答:有如下情况之一者,经营者应承担刑事责任:(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已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已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经营者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依照法律、法规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经营者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在哪些情况下,经营者应承担行政责任?
答: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1)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2)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4)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5)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6)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7)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8)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9)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此外,经营者拒绝、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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