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期(2005.5.20)

   

1、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是否可以作为商标使用?

答:根据《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8项的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保障人民群众利益,维护社会的道德风尚,避免因不健康的商标设计而给社会产生不良的影响。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是否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答:根据《商标法》第11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这一项实际是禁止以商品本身的特点作为该商品的商标。就同一种商品而言,其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是一致的,因此,用商品的特点作业商标,不具备识别不同生产者的显著特征。另外,以商品的质量、功能等作商标,往往易出现夸大性宣传,误导消费者。由此可见,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如果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等的标志与其他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等商标构成要素及其他组合,则可以注册为商标。

3、商标实践中,如何认定地理标志?

答:《商标法》第16条第2款具体规定了地理标志的概念,即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对其具体内容,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表述。

既然地理标志是表示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哪个国家、地区、区域,所以,地理标志可以是国家名称及不会引起误导、误认的地理名称、行政区划名称,也可以是具有显著识别性和名称、符号、图形标志等。例如《美国注释法典》第十五编第1127条规定,包括地域来源标记的证明商标构成要素为字词、名称、符号、图案或者其组合。

4、什么是商标注册?

答: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依照《商标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商标管理机关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经商标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将核准注册的商标载入《商标注册簿》,发给申请人《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授予其商标专用权的活动。

注册商标是经商标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的商标,使用时应当注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标注注册商标标记 R (R为英文注册一词Registered的第一个字母),以表明该商标已经商标管理机关核准注册。

5、在我国,什么情况下可以取得商标专用权?

答:商标权(即商标专用权)的取得,是指指的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一定的原则取得特定商标的专用权,并受法律保护。

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在我国取得商标专用权,有以下几种情况:

1)经申请商标注册并获准而获得商标专用权

由于《商标法》对于商标专用权的授予实行注册在先的原则,若遇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使用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的商标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则谁最先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就有可能获准注册而获得商标专用权。因此,商标使用者如欲获得商标专用权,就应当及早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2)通过签订商标转让合同,依法受让注册商标而获得商标专用权

根据《商标法》第39条的规定,我国实行注册商标转让制度,商标注册人有权同他人签订商标转让合同,将其注册商标权转让给他人,受让人依合同受让注册商标并依法获得商标专用权。具体手续是:转让人(商标注册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申请,向商标局交送《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一份,附送原《商标注册证》,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经商标局核准后,将原《商标注册证》加注发给受让人,并予以公告。

此外,商标作为一种无形的知识产品,它是商标所有人的财富,商标专用权作为一种工业产权,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是受法律保护的,注册商标如属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所有的,则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而获得商标权。

6、商标实践中,商标申请注册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1)申请人的资格合法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申请注册,经商标局核准后,该申请人即成为注册商标所有人,即商标权的主体,享有一定权利,负有一定的义务。

2)商标必须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

商标的构成要素,主要是指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上要素的组合或两者的组合。具备了上述要素的商标,就使商标本身取得了一定的形式,可以为人们所识别,能够起到作为区别商品的标志的作用。凡不由法定要素而由其他要素构成的商标,不能获准注册。

3)商标必须具备显著特征

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的独特性或可识别性。商标是区别商品的标志,无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字母商标、数字商标、立体商标、颜色商标以及组合商标必须具备显著特征,容易被人们识别,才能获准注册。

4)商标必须不与他人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统称为混同,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的注册商标混同,不能获准注册。

5)商标必须不是禁止使用或禁止注册的标志

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不能注册为商标。《商标法》第10条第1款具体规定了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商标法》第11条规定禁止作为注册商标使用的标志。

7、什么是注册商标的变更申请?

答: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商标局核准后,商标注册人需要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等注册事项的,应提出商标变更申请。这里所指的商标变更,不是指注册商标的标志、使用商品范围以及商标专用权的改变,而是指商标注册人注册的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的变更。变更的原因,是因为行政区划的变更,行业的调整,企业生产的扩大,恢复企业老牌号,迁移厂址等等,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原商标注册人应及时提出注册商标的变更申请。

8、商标实践中,变更商标注册人地址应当如何处理?

答:商标注册人的地址,是指原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核准注册的商标专用权所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据地。商标注册人地址的变更,如因行政区划的变更、迁移厂址等而引起。如果商标注册人地址变更,而没有及时向商标局提出变更申请,商标管理机关和商标注册人的联系就会中断,有关书件无法送达。因此商标注册人的地址变更的,也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变更注册人地址时,手续较为简便,只需填报1份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人地址申请书。商标局核准后,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值得注意的是,变更商标注册人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未一并变更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9、什么是优先权?

答: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甲国提出正式的商标注册申请后,根据甲国同乙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早班人在特定的期限内又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向乙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有权将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作为后来申请的申请日。

10、什么是商标代理?

答:商标代理,是指商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务,其后果由委托人承担的一种法律行为。我国商标代理制度实际上是民事代理制度在商标领域的延伸。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我国办理国内商标事务是实行代理制与当事人直接办理的双轨制,所以国内商标的代理是一种任意代理,是否委托代理人代理商标事宜,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代理人没有权利强行要求代理。一般说,拥有较强实力法律事务部、处的大型企业,就有条件直接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及办理其他商标事宜。为了保障商标代理组织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商标代理正常秩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12月2日,正式发布并施行了《商标代理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