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期(2005.3.9)

1、个体工商户未按照规定进行验照的如何处罚?

答:按照《黑龙江省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补办验照手续,逾期未办理又无正当理由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个体工商户的处罚包括哪些?

答:根据国务院《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理》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个体工商户的处罚包括:(1)警告;(2)罚款;(3)没收非法所得;(4)责令停止营业;(5)扣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3、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答:(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经营场所证明;(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5)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4、委托代理人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5、对个体工商户未按期缴纳管理费的如何处罚?

答:按照《黑龙江省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不缴的,处以应当交纳管理费的1倍至2倍罚款。连续3个月不交纳管理费的,收缴其营业执照。

6、个体工商户采取虚假手段注册登记为国有、集体企业的如何处罚?

答:按照《黑龙江省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采取虚假手段注册登记为国有、集体企业,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责令其按照实际经济性质重新注册登记。

7、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应当依法设立会计帐簿?

答: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立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8、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如何承担民事责任感?

答: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9、对合伙企业的名称有哪些规定?

答: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

10、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有哪些规定?

答: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