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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办理动产抵押物登记应提交哪些资料?
答:《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登记机关提交《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
(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二)有关动产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三)有关动产抵押物存放状况资料;
(四)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五)双方代理人身份和权限证明文件;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2、企业动产抵押物申请书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答: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的姓名、性别、住所;
(二)申请抵押物登记的原因;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品牌、型号规格、号码、出厂日期、使用年限、价值、存放地等;
(四)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五)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六)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七)抵押担保的范围;
(八)登记机关;
(九)申请人;
(十)申请日期。
3、拍卖企业的违法行为表现一般有哪些内容?
答:根据《拍卖法》和《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其违法行为一般有以下内容:
(一)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未在拍卖日前7日内和拍卖活动结束后7天内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二)未在拍卖日7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三)未在拍卖日前展示拍卖标的或展示拍卖标的少于两天;
(四)拍卖企业未在拍卖现场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举报电话,不向工商局到场监督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及工作条件;
(五)拍卖企业与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
(六)拍卖人非法拍卖国家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七)拍卖企业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
(八)拍卖企业利用拍卖公告或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九)拍卖企业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企业的商业信誉;
(十)拍卖企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一)拍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身份参加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十二)拍卖企业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十三)拍卖企业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
(十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4、什么是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
答:依照国家工商总局第38号令《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利用合同手段或者形式,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依法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7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商总局第38号令《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
5、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一般有哪些表现?
依照国家工商总局第38号令《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所确定的内容,合同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表现:
(一)合同当事人采用下列欺诈手段骗取财物:
1、伪造合同的;
2、盗用、假冒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3、虚构主体资格的;
4、虚构货源或者合同标的物的;
5、故意交付部分货物(货款)骗取全部货款(货物),或者骗取货款(货物),拒不交付货物(货款)的;
6、定作方无正当理由中止履行合同,不退还所收定金、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预付款、材料款等费用,或者拒不支付加工费的;
7、利用虚假广告和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立项费、培训费等费用的;
8、其他利用合同欺诈对方当事人的。
(二)合同当事人采用下列手段侵占、损害国有资产:
1、通过贿赂签订、履行合同骗取国有资产的;
2、通过合资、合作或者联营合同,无偿或者未经评估低价占有国有资产的;
3、通过合同将国有资产交给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或者个人经营或者占有的;
4、其他利用合同造成国有资产及其收益流失的。
(三)合同当事人采用下列手段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1、利用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2、利用合同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流通物资的;
3、双方恶意串通,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
4、其他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他人实施合同违法行为提供证明、执照、印章、账户、凭证以及其他便利条件的,也属合同违法行为。
6、发生合同争议,可否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行政调解?
答:可以。依照国家工商总局第79号令《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有关规定,合同当事人发生合同争议,根据合同双方当事人自愿原则,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合同争议行政调解。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法人、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相互之间发生的以实现一定经济目的为内容的合同争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申请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一)申请调解合同争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根据;
3、符合《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受案范围。
(二)下列调解申请不予受理:
1、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2、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
3、一方要求调解,另一方不愿意调解的。
(三)申请合同争议调解,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和合同副本。合同争议申请应当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申请的理由和要求,申请日期。
8、什么是合同格式条款?哪些合同格式条款应当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答:《黑龙江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二条规定,格式条款是指经营者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
适用于消费者的制度或者规定、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其内容具备要约条件并符合前款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
该《条例》第六条规定,下列合同含有格式条款的,经营者应当自合同文本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合同文本报核发其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房屋买卖、住宅装修装饰合同;
(二)物业管理合同;
(三)旅游合同;
(四)供用电、水、气、热合同;
(五)邮政、电信、有线电视合同;
(六)消费贷款和人身、财产保险合同;
(七)经营性教育、医疗合同;
(八)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备案的其他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
经营者采用其上级部门或者单位统一制定或者推行的合同文本,其上级部门或者单位已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经营者不再重复备案,但对该合同文本已进行修改的除外。
9、格式条款内容违法的主要表现有哪些?
答:《黑龙江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九条规定,格式条款不准含有下列内容:
(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造成消费者死亡或者人身伤害的法律责任;
(二)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因为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三)免除经营者应当承担的合同基本义务;
(四)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附有的保修、更换、退货责任;
(五)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终止合同的权利;
(六)限制消费者对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权利;
(七)规定消费者支付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合理数额;
(八)规定消费者承担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九)规定经营者提供非政府定价或者非政府指导价格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上涨,而消费者不得拒绝履行该合同;
(十)规定消费者对于因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受到的损害,不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
(十一)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对合同的解释权;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10、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法格式条款可依法采取哪些监督处理权?
答:依照《黑龙江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法格式条款的处理有以下方式:
(一)书面通知经营者修改格式条款内容;
(二)对经营者拒不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在规定期限内修改的,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三)对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后仍继续使用违法格式条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四)对在格式条款中未采取合理的方式,以清晰、明白的文字或者语言告知消费者格式条款中含有的免除或者限制经营者责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的,以及将适用于消费者的制度或者规定、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未设立在醒目位置的,责令经营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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