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期(2004.12.15)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有哪些?

目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实施的行政许可有14项,即,企业核准登记(含私营企业登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企业集团核准登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审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核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登记、事业单位广告经营资格审批、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登记、商品展销会登记、烟草广告审批、户外广告登记、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审批、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涉及内资企业登记的主要指前四项。

2、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的方式有哪些?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申请企业登记的方式有五种,即可以到登记所提交申请材料,也可以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方式提交申请材料。

3、申请材料齐全是指什么?

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

4、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什么?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其中,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是指符合与企业登记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5、新的登记程序有哪些时限要求?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明确的登记时限有以下几种:1、当场准予登记(核准);2、当场不予受理;3、当场告知;4、五日内告知;5、即时决定不予受理;6、五日内受理或不予受理;7、十日内领取(换取、交回)营业执照;8、十五日内准予登记;9、当场不予登记;10、六十日内不予受理;11、十五日内提交原件,即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提出申请予以受理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原件。

6、何种情况下必须当场作出受理决定?

在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前提下,如果认为需要核实,应当先受理,发给受理通知书,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7、何种情况下可以进行核实?

核实的前提是企业登记机关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可以进行核实。要注意几点:一是核实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有关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举报有虚假材料、申请材料存在的问题需要核实;二是要准确把握,登记机关认为核实的可以进行核实,但不能随意扩大核实范围,必须要有充分的理由;三是核实的事项是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对填写的文书是否规范,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时限等情况不能主张核实;四是慎用核实,如果申请材料是假的核实不出来要承担法律责任。

8、何种情况下需要当场告知?

在申请人到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前提下,可分四种情况。第一种是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需要核实的,要当场受理、当场书面告知;第二种,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能够看出来的,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三种是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要即时告知,即时决定不受理;第四种是当场准予登记的,要当场告知申请人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

9、何种情况下可以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有两种情况:一是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二是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需要注意三点,一是对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如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性的社会力量办学,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如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即时与当场的概念不同;二是应当履行告知程序,当场告知的,退回申请材料,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三是要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10、当场核准企业名称的是否还要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受理通知书?

依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当场核准企业名称的不需要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受理通知书》。